新京葡萄官网入口| 正确确定行政诉讼的原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划定的
日期:2023-09-19 00:00 | 人气: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划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划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蒙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推行职责中发现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食品药品宁静、国有产业掩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推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推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划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配合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配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配合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打消或者职权变换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三条划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见告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掩护或者应予思量的除外。第十四条划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划定的“近亲属”,包罗配偶、怙恃、子女、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增补提交委托证明。第十五条划定,合资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批准挂号的字号为原告。
未依法挂号领取营业执照的小我私家合资的全体合资人为配合原告;全体合资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资人出具推选书。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谋划者为原告。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挂号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谋划者的基本信息。第十六条划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谋划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互助企业的联营、合资、互助各方,认为联营、合资、互助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正当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打消、合并、强令吞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划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正当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划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门占修建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划定,当事人不平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执法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划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治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负担执法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平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执法、法例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规模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平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没有执法、法例或者规章划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划定的委托。当事人不平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划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治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治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治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治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平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治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治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第二十二条划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划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置惩罚效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置惩罚效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法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划定,行政机关被打消或者职权变换,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向导的,以垂直向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四条划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住民委员会依据执法、法例、规章的授权推行行政治理职责的行为不平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住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住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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