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葡萄官方网站- 行政机关河湖清四乱中 对养殖场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讯断违法
日期:2023-09-19 00:00 | 人气:
本文摘要: 本案署理状师:崔明杰 本案事实 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30日与李某签订用地协议约定张某养殖场占用李某承包双合村土地。
本案署理状师:崔明杰
本案事实
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30日与李某签订用地协议约定张某养殖场占用李某承包双合村土地。同日张某向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德惠市向阳乡XW牧业小区。2011年6月7日张某以向阳乡XW牧业小区名义申请用地存案.2011年6月10日领土部门同意向阳乡XW牧业小区存案。
张某于同年建设了养殖用房于2012年5月23日建立德惠市YF养殖专业互助社并挂号为法定代表人。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9年11月15日对向阳乡XW牧业小区法人张某作出德府汛【2019】18号《关于清除松花江江道阻水修建物的下令》限其在此令下达10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单元强行拆除所需用度全部由设障者负担。
2019年11月28日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了原告的地上物、原告不平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看法
三、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的正当性问题。
德惠市人民政府未提供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于职权规模、体例人数、经费泉源等事项的文件证明该指挥部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虽可以依照执法划定自己的名义组织清障运动但无法认定其能够自行负担执法责任。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划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治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负担执法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平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德惠市人民政府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一)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有正当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克制在河流、湖泊治理规模内建设故障行洪的修建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宁静和其他故障河流行洪的运动。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划定∶"对河流、湖泊规模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根据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用度由设障者负担。"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强行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流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堤防的河流其治理规模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罗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本案双方均认可原告的地上修建物建设在两堤之内属于河流治理规模。
据此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对河流治理规模内的阻水障碍物作出责令期限清除的决议。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关于清除松花江江道阻水修建物的下令》在划定期限内张某未地上物予以拆除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予以行政强制拆除依据充实。
一、德惠市YF养殖专业互助社享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张某与李某签定的用地协议今后建设了养殖场并由其申请管理了农用地存案手续。
故张某对被拆除的地上物有相应产业性权利。张某称其将地上物作为出资建立了德惠市YF养殖专业互助社其作为以互助社法定代表人同时在本院立案阶段张某曾以自己名义起诉后撤回起诉状以互助社名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故在张某自行放弃以张某名义提起诉讼选择以互助社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划定讯断如下∶确认被告德惠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张某位于德惠市某村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二)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未推行正当法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划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推行清除故障、恢回复状等义务的行政决议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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