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对钢铁等超标排污可加倍收税_新京葡萄官方网站
日期:2023-09-23 22:21 | 人气:
本文摘要:据国家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印发稿)》及解释全文发布,印发稿规定,对微克、超强总量废气污染物的,加倍征税的环保税。
据国家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印发稿)》及解释全文发布,印发稿规定,对微克、超强总量废气污染物的,加倍征税的环保税。 印发稿规定,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首府的其他海域,必要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印发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税标准大致相同。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专责考虑到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废气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拒绝,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必要下潜增值税污染物的限于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印发稿全文如下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更进一步强化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升法律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印发稿)》及解释全文发布,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9日前明确提出意见。
印发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印发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提高环境,增进社会节能减排,前进生态文明建设,制订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首府的其他海域,必要向环境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法规定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之为增值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成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不征税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合乎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理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税环境保护税。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附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继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专责考虑到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废气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拒绝,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格》规定的税额标准上必要下潜增值税污染物的限于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 第五条增值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认: (一)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当量数确认; (二)增值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当量数确认; (三)增值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认; (四)增值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商的建筑面积确认;增值税工业噪声按照多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认。
第六条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计算出来。每种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明确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附有《增值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继续执行。 第七条每一排放口的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税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增值税水污染物,区分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税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税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量的类似必须,减少同一排放口征税环境保护税的增值税污染物种类数。
第八条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工业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分类方法计量: (一)纳税人加装、用于合乎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废气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计量; (二)纳税人并未加装、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的,按照监测机构开具的合乎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核定计量; (三)纳税人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核定计算出来; (四)无法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样测算办法核定计算出来。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出来: (一)增值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除以明确限于税额; (二)增值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除以明确限于税额; (三)增值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除以明确限于税额; (四)增值税建筑施工噪声的应纳税额为施工单位承建商的建筑面积除以明确限于税额;工业噪声的应纳税额为多达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明确限于税额。 第十条具备以下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税环境保护税: (一)污染物废气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规定的废气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限于税额标准的2倍计征; (二)污染物废气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同时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规定的废气总量指标的,按照当地限于税额标准的3倍计征。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减免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还包括规模化养殖)废气的增值税污染物;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废气的增值税污染物;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废气污染物,不多达国家规定废气标准的。 第十二条纳税人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污染物废气标准50%以上,且并未多达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减为征税环境保护税。
第十三条国务院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类似必须或者应付根本性突发事件,可以制订环境保护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该希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大环境保护建设投放,对企业事业单位用作污染源自动监控专用设备的投资不予资金和政策反对。 第五章征税管理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税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查证实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作好环境保护税的征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再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该向增值税污染物废气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无法按相同期限计算出来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该自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纳税人应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按照重点监控(污水处理)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污水处理)纳税人展开分类管理。 重点监控(污水处理)纳税人废气增值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呈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审查意见。
非重点监控(污水处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核定并公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融合纳税申报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具的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在下一期纳税申报时,悉数办理纳税事项的调整。
纳税人并未按规定调整纳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处置。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找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呈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废气情况展开审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接到税务机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开具审查意见: (一)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找到纳税人并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增值税污染物废气情况或者申报数据显著造假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指出纳税人有躲避纳税义务等不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市场需求,及时将污水处理单位名录及污水处理资料信息、污水处理单位污染物废气监测数据信息、审查证实信息和污水处理许可信息、污水处理单位环境违法和不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递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该及时将纳税人的污水处理申报、税款入库、加倍征税、减免税额、欠缴税款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递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专门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府海域废气增值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比照本法涉及规定申报交纳环境保护税。明确纳税申报事项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规定及实际情况制订环境保护税明确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法规定创建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涉及单位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税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背本法规定导致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之为重点监控(污水处理)纳税人,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矿业、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纺织、烘烤、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及其他污水处理行业的重点监控企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必须减少(调整)重点污染行业种类。 第二十八条本法实施后,对依照本法规定征税环境保护税的,仍然征税排污费。
原由排污费决定的开支划入财政预算决定。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订实行条例。
第三十条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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